
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等特别区域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确定。以“厦门”地区的婚姻登记机关为例: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可以到厦门六个区的区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可以。
不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二条:“结婚手续,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的,均为有效。”
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其确定的机关,办理涉外和涉中国香港、中国澳门、中国台湾居民以及华侨的婚姻登记。
以“厦门”地区的婚姻登记机关为例:内地居民同中国香港居民、中国澳门居民、中国台湾居民在中国内地办理婚姻登记,既可以到厦门各区的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也可以到厦门市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2026年12月10日起,男女双方均非内地居民的中国公民在内地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
以“厦门”地区的婚姻登记机关为例:2026年12月10日起,男女双方均为中国香港居民、中国澳门居民、中国台湾居民在内地办理婚姻登记,既可以到厦门各区的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也可以到厦门市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2026年12月10日起,男女双方均非内地居民的中国公民在内地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
以“厦门”地区的婚姻登记机关为例:2026年12月10日起,男女双方均为华侨或华侨同中国香港居民、中国澳门居民、中国台湾居民在内地办理婚姻登记,应该到厦门市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其确定的机关,办理涉外和涉中国香港、中国澳门、中国台湾居民以及华侨的婚姻登记。
以“厦门”地区的婚姻登记机关为例:内地居民同华侨在中国内地办理婚姻登记,应该到厦门市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其确定的机关,办理涉外和涉中国香港、中国澳门、中国台湾居民以及华侨的婚姻登记。
以“厦门”地区的婚姻登记机关为例: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办理婚姻登记,应该到厦门市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原婚姻登记机关或申请事项属于该婚姻登记处职能范围的婚姻登记机关。
(1)申请事项属于该婚姻登记处职能范围;
(2)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亲自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3)当事人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生日当天可以受理;
(4)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5)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6)双方自愿结婚;
(7)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同版合影证件照;
(8)当事人持有《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有效证件和书面材料。
(1)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因故不能出具身份证的可以出具有效的临时身份证;
(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3)当事人声明的婚姻状况与婚姻登记机关核查信息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
现役军人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部队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军人婚姻登记证明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再办理登记。军人证件或军人居民身份证过期的,应当先到相关部门办理有效证件,再办理登记。
(1)有效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居民居住证;
(2)中国香港居民身份证;
(3)经中国香港委托公证人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1)有效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居民居住证;
(2)中国澳门居民身份证;
(3)经中国澳门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1)有效的中国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或者中国台湾居民居住证;
(2)本人在中国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
(3)经中国台湾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1)本人的有效护照;
(2)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声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经该使(领)馆公证的本人声明。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按照条约规定的证明手续办理。
(1)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或者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等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身份证件;
(2)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按照条约规定的证明手续办理。
(1)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或者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等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身份证件;
(2)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按照条约规定的证明手续办理。
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当事人提交的婚姻登记证件照, 应当为同一底版、单一底色的近期半身正面免冠证件照,不使用婚纱照、剧照、艺术照等。为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少数民族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时提供的照片是否免冠从习俗。
(1)办理结婚登记和补领结婚证:需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同版合影证件照;
(2)办理离婚登记和补领离婚证:需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同版证件照;
(1)婚姻登记档案的保管期限为100年。对有继续保存价值的可以延长保管期直至永久。
(2)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纸质档案保管期限为2年。期满后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根据有关档案管理规定处理。对有继续保存价值的可以延长保管期直至永久。
(3)婚姻登记电子档案永久保存。
可以到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进行查阅。
自2015年8月27日起,除对涉台和《关于进一步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中所列清单中已列出国家(哈萨克斯坦、芬兰、奥地利、荷兰、德国、阿根廷、乌拉圭、墨西哥、波兰)的公证事项仍可继续出具证明外,各地民政部门不再向任何部门和个人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当事人无配偶声明或证明,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注明有效期的除外)。
是,需要。
来源:厦门市民政局社会事务处
转载:厦门民政

